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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5 年度六簡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吳豐榮即萬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念汶  
被      告  星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允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九時四十五分在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