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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5 年度六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字第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高志忠  
            高志明  
            高卿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查本件訴訟標的新臺幣(下同)530,0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2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150 元外,尚欠5,07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再開辯論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