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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5 年度六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字第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高志忠  
            高志明  
            高卿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當事人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亦規定甚明。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高志傑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高瑞村之遺產,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0,062元,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而涉訟,本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惟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且原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但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繼續審理。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