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字第18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陳玉環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6日以原告未提出
本件被
繼承人劉藤雄之除戶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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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為由,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下稱
系爭裁定)。
惟查,原告已於115年6月12日補正
上開資料,此有本院收狀清單附卷
可稽,雖本院為系爭裁定前,以本件案號查詢原告補正情形,系統顯示查無收狀資料,然此係因原告以調解時之案號(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23號)陳報上開資料,致誤認原告未遵期補正而駁回原告之訴,又前資料已於115年6月16日送達本股,是本件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自為有誤,本院
爰依職權撤銷系爭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