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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5 年度六簡字第 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六簡字第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周志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89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7,74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182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2,41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