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鄭裕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優聚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115年度六簡字第17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迴避,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六簡字第17號履行契約事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台幣500元,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