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陳彣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蘇進輝間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
按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甚明。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
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
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此為司法院頒訂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修正後第5條所明定。並依據該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紙質應
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除經法院同意外,應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參考格式: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2.5公分,字型大小為14號以上,20號以下。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25點以上,30點以下。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四、總頁數逾30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五、雙面列印。法院命當事人提出
爭點整理狀、
言詞辯論意旨狀或其他依法得命提出之書狀者,得指定其書狀之格式、頁數或字數。
是以,當事人提出之補正書狀,法院得指定適當之格式及記載方式,以利訴訟之進行、兼衡
兩造攻擊
防禦方法之公平。
二、請聲請人依
上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所示方式,提出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之
起訴狀(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三、聲請人應補正
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並提出請求新台幣43萬元之計算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另本件預售屋
買賣契約書
所載之乙方為源成建設有限公司,是本件
被告應更正為源成建設有限公司。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