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林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鑫勵有限公司即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相對人之執行
債權額,然若執行
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108年度台抗字第586號意旨
參照)。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萬5,000元,聲請人應繳裁判費1,500元,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次按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及效力之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未依該規則為之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甚明。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
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
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此為司法院頒訂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修正後第5條所明定。並依據該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書狀應專供特定事件或案號使用,其用紙之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紙質應
適於卷宗編訂及保存,不得使用供其他用途之紙張作為書狀用紙。書狀之記載應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書寫,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書狀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書狀者,除經法院同意外,應依下列各款方式為之,參考格式:一、上下左右邊界均為2.5公分,字型大小為14號以上,20號以下。二、行距採單行間距或固定行高25點以上,30點以下。三、頁面底端編列頁碼。四、總頁數逾30頁者,於書狀首頁編列目錄。五、雙面列印。法院命當事人提出
爭點整理狀、
言詞辯論意旨狀或其他依法得命提出之書狀者,得指定其書狀之格式、頁數或字數。
是以,當事人提出之補正書狀,法院得指定適當之格式及記載方式,以利訴訟之進行、兼衡
兩造攻擊
防禦方法之公平。
四、請聲請人依
上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規定所示方式,提出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之
起訴狀(應載明原告為林欣,
被告為鑫勵有限公司,另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