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江建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
二、被
繼承人陳士宏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