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張昭堂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正木等人間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82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
二、依
上開土地登記謄本所記載共有人資料向戶政機關申請共有人之
戶籍謄本後提出。
三、
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蔡清俊之子到院稱:蔡清俊已於115年1月14日死亡(
本件起訴前),且土地已移轉登記予孫子完畢。原告應提出蔡清俊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之法院查詢函到院。
惟蔡清俊若於死亡前已將其
應有部分移轉於
第三人,原告應更正現共有人為被告,無須提出第三項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