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調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賴承睿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先生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
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聲請狀未載明調解事項之金額,
聲請人應按本件調解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計算補繳本件調解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僅記載相對人「王先生」,並未記載
渠姓名、年籍等資料,請聲請人補正「王先生」之姓名、年籍等資料,並提出「王先生」之
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三、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提出
委任狀及依相對人人數提聲請調解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