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調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林稚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逸葳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雲林縣○○市○○路000巷000弄00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到院。
二、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自115年3月起未
按時給付租金,
惟依
系爭契約書末頁檢附之房租付收款明細欄
所載:113年9月5日9千元、116年8月5日9千元,聲請人應提出欠繳租金之相關證明,並釋明積欠租金2萬7,000元是否以扣除押租金?
三、聲請人應查報
上開房屋之市場交易價值(或實價登錄價值或課稅現值),並以⑴房屋價值+⑵積欠租金之金額(即⑴+⑵之總額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行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補正狀
繕本請自行寄送
對造收受,並提出送達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