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高睿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左耀元間返還瓦斯表等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訴之聲明第二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即
被告應容許原告進入其位於〈雲林縣○○市○○里0鄰○○街00號4樓〉之建築物內,拆除並返還原告所有之瓦斯表〈表號:0000000〉),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請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與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價的價額新臺幣2,475元合計併算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