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9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海波以次5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
繼承人邱茂雲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邱海波以次5人之年籍、
住居所資料。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
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雲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
應繼分之具體比例?請自行計算各自
應有部分比例。
五、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
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人即
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沈育賢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七、補正
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