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六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之處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賴建志等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裁定意旨
參照)。末按撤銷之訴,債權人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
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院
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聲請人係本於
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行使,提起
本件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以保全其債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應以聲請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所欲保全之債權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截至起訴時之債權總額,聲請人應提出本件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式【算至起訴時即民國114年12月25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且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本件
裁判費,扣除聲請人已繳納新台幣5,920元後,如仍不足,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43-14地號、43-15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並依據該
上開謄本
所載所有權人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賴**之
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之
起訴狀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