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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斗六簡易庭 115 年度六簡調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吳豐榮即萬承工程行
代 理 人 吳念汶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星燦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人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1,4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
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