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字第 1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一德藥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棟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 101年11月2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