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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字第 6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63號 原   告 雙鎰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靜美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 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 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茲原告 之起訴狀僅檢附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民國10 2年8月6日國道警七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而未檢附裁決書, 原告應補行提出到院(倘未經裁決即已繳納罰款,請向臺北市交 通事件裁決取得裁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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