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9號
原告即上訴人 永記五金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亦堅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間
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1月12
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
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應依限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