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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2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牌照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民意日報社報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天辰 上列原告因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一、原告訴求原處分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   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訴願為前提,原告   應提出本件業經提起訴願之相關文件(例如:訴願決定書)   到院。 二、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   機關為被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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