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民意日報社報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天辰
上列原告因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一、原告訴求原處分
撤銷,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
撤銷訴訟,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
訴願為前提,原告
應提出本件業經提起訴願之相關文件(例如:
訴願決定書)
到院。
二、起訴狀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應以駁回訴願時之
原處分
機關為
被告,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