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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度簡字第 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6號 原   告 花季紙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金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2,000元,據原告僅繳納1,000元整,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剩餘不足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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