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6號
原 告 花季紙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金銓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2,000元,據原告僅繳納1,000元整,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剩餘不足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