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總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
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於本件
當
事人欄內載列原告公司正確之
代表人姓名、地址,應補正之
。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其
繕
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
準用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