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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 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14號 原   告 總裕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於本件當   事人欄內載列原告公司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應補正之   。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含應補正部分)及其繕   本或影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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