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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 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字第66號 原   告 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瑞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   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   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原告堅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及其代表   人林文瑞於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   並未檢附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及其   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予補正。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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