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本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俊欽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
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