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5 號
原 告 健瀚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杜文燦 住同上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台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