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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6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和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就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   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   ,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登記   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   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茲命原告予以補正。 二、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   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提出上開補正   時,亦應一併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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