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和銘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就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一、行政訴訟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
所列事項,又其中原告之
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
條規定,以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
,有當事人能力;查本件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時,僅提出行政訴訟狀到院,並未檢附公司登記
資料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
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茲命原告
予以補正。
二、又經
訴願程序者,提出於
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
訴願決定
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提出
上開補正
時,亦應一併附具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