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和銘
輔 佐 人 魏崇浩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李賢衞(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金得
黃亭毓
上列
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
日言詞
辯論終結。
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並
定於104年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辯論程序,
特此裁定。另原告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102年12月為
何無任何電鍍污泥之產生,又何以集中在103年1月產出0.29公噸
之電鍍污泥之相關業務報表資料如:各廠商(含公司名稱、地址
)往來報表、行銷貨運單記錄、售出及買入產品記錄、稅務等資
料供本院查證,以資證明公司當月確無任何產出電鍍污泥之確切
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