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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6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1號 原   告 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和銘 輔 佐 人 魏崇浩 被   告 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李賢衞(局長) 訴訟代理人 洪金得       黃亭毓 上列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 定於104年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辯論程序, 特此裁定。另原告連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提出102年12月為 何無任何電鍍污泥之產生,又何以集中在103年1月產出0.29公噸 之電鍍污泥之相關業務報表資料如:各廠商(含公司名稱、地址 )往來報表、行銷貨運單記錄、售出及買入產品記錄、稅務等資 料供本院查證,以資證明公司當月確無任何產出電鍍污泥之確切 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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