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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7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7號 原   告 力中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登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南市政府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據原告尚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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