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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3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鉅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煌星 輔 佐 人 唐壹成 輔 佐 人 黃志輝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洪金得 訴訟代理人 黃任偉 訴訟代理人 劉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 月22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第三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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