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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5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8號 原   告 八方百玉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榮秋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陳美利 訴訟代理人 曾文利 訴訟代理人 吳綵籈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八方百玉食品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食 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05年6月14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審理,被告應提出103年12月5日之 稽查紀錄與限期改善通知等資料到庭並準備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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