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8號
原 告 八方百玉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榮秋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陳美利
訴訟代理人 曾文利
訴訟代理人 吳綵籈
上列
聲請人因原告八方百玉食品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食
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05年6月14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審理,被告應提出103年12月5日之
稽查紀錄與限期改善通知等資料到庭並準備
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