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嶔洀
相 對 人 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代 表 人 劉邦繡
上列
聲請人因水污染防治事件,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一、
按「聲請或聲明,不
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
停止執行或
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3 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依
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二、
惟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之情形,仍
應予裁定駁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