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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停字第 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嵩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嶔洀 相 對 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 代 表 人 劉邦繡 上列聲請人因水污染防治事件,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第3 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依   法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 二、惟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之情形,仍   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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