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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耀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 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   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   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   訴之聲明。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   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   有當事人能力。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未檢附公司登   記資料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公司之代表人能力是否完   備,原告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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