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耀東
輔 佐 人 黃明正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洪金得
黃任偉
鄭建良
上列
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30日言詞
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