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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東和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耀東 輔 佐 人 黃明正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洪金得       黃任偉       鄭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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