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雲華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
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
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
告僅於106年5月5日繳納1,000元,尚欠1,000元未繳納,
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