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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宇亭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崇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旭、陳兆玟 訴訟代理人 范瑞麗 上列原告宇亭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藥事法,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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