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宇亭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銘崇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陳明旭、陳兆玟
訴訟代理人 范瑞麗
上列原告宇亭醫療器材有限公司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因藥事法,
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