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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4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美麗美生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秀月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吳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被告代表人黃偉哲承受訴訟。 理 由 一、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 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行政訴 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之代表人李孟諺於裁判送達後變更而當然停止, 被告新代表人黃偉哲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 由被告新代表人黃偉哲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