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4號
原 告 美麗美生醫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秀月
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吳玉琦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被告代表人黃偉哲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依
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
行政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
辯
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行政訴
訟法第181條第1項、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之代表人李孟諺於裁判
送達後變更而當然停止,
茲被告新代表人黃偉哲聲明承受訴訟,經查並無不合,自應
由被告新代表人黃偉哲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