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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4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菸害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9號 原   告 浮士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煌展 上列原告因菸害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 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次按同法第105條第1項   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及其原因事實,又依同法第57條規定,起訴狀應載列被告機   關名義、被告機關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如有訴訟代   理人者,亦應載列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本件原告誤列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為被告,依上開規定,應更正為裁處   書所載之處分機關即「臺南市政府」。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之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   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   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所載之訴   願決定文號為「衛生福利部107年6月7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   000號」,惟所檢附之訴願決定書卻為「衛生福利部105年10   月4日衛部法字第1050019914號」,與其訴訟標的顯有不符   ,程式上自有未合,請補具正確之訴願決定書到院,俾利訴   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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