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2號
108年7月17日
辯論終結
原 告 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信全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錢冠頤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黃偉哲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張婷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7年
10月26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6456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從事鋼鐵鑄造業,為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於107年5月21日實施勞動檢查,發現
原告所僱勞工甲○○於107年2月26日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
條第1款規定自請退休要件,甲○○於同日向原告申請退休
並要求給付
退休金,
惟原告
迄本件處分時,仍未依法給付,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案經被告機關臺南市政
府審查屬實,依同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以107年6月21日府
勞檢字第1070670286號裁處書,處原告
罰鍰新臺幣(以下同
)30萬元。原告不服,向丁○○提起訴願,經丁○○於107
年11月5日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6456號駁回其訴願,原告
不服
訴願決定,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謂:
(一)甲○○於89年間即在原告公司與人組成承攬團隊,共同承攬
砂模之造模、澆注及脫模等工作,承攬
報酬均以合格鑄件之
重量,以每公斤3.35元計算,倘鑄造成果不良,則酌減承攬
報酬。惟當時僅係口頭約定,為免糾紛,原告與甲○○於10
2年1月3日簽立「依合格鑄件重量,每公斤3.35元計酬(含勞
保、健保及退休準備金」之契約書,以資證明。
(二)原告自始均無指揮監督甲○○承攬團隊砂模之製程,僅視砂
模鑄造成果給付承攬報酬,給付之承攬報酬由甲○○所屬之
承攬團隊自行分配。
(三)甲○○之勞保、健保雖均以原告為投保單位,惟實際上原告
從未負擔甲○○之勞保、健保費用,原告僅係便宜行事,才
同意以公司名義,為甲○○投保,並非與甲○○間屬勞雇關
係。
(四)甲○○105年10月20日非在其工作區域行走,發生職業災害
受傷,
嗣與原告調解不成立,甲○○
乃自稱伊係原告僱傭之
勞工。
(五)108年7月17日補充陳述:查鈞院於108年6月27日審理時,已
離職之喃一組成員即證人丙○○到庭證稱:
⒈原告協俐公司並未面試、錄用喃一組之成員:「(原告訴
訟代理人問:當時是經過介紹進去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的嗎?)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誰介紹你去
的?)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進協俐
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時候,有沒有經過協俐鑄造股份有限
公司面試或錄用?)沒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劉○○是什麼工作?)當時喃一組的組長。」、「(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甲○○是公司面試的嗎?)不是,是組裡
面的人叫的。」。
⒉原告協俐公司為喃一組投保勞健保之原因:「(原告訴訟
代理人問:你的勞、健保
是以協俐鑄造有限公司為投保單
位嗎?)對。我們叫他幫我們保,保費是我們自己負擔。
」。
⒊原告協俐公司並未指揮監督喃一組之工作:「(原告訴訟
代理人問:當時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有沒有說每個月酬
勞上下班時間怎麼樣或是休假或是工作規則?)沒有。這
都是組裡面的規定,老闆沒有給你規定。」、「(原告訴
訟代理人問:當時告訴你的人是劉○○?)。對」、「(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組長是不是組內的成員自行決定推派
的?)是。組裡面的人自己說的。」、「(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你是否有擔任過喃一組的組長?)有。有當過。」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對喃一組裡面的運作瞭解嗎?
)瞭解。」、「(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喃一組裡面每個組
員他各自的工作分配、工作內容、工作方法是不是喃一組
的內部自行決定?)大部分都是組長決定。」、「(原告
訴訟代理人問:組長會跟其他組員商量嗎?)會,會討論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會
不會去干涉你們的作業?)不會。」、「(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有沒有工作規範?或指揮監
督工作的分配內容和方法?)都沒有。是我們組內的人自
己去講一講決定。」、「(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不是沒
有硬性規定幾點到或幾點走?)沒有。」、「(原告訴訟
代理人問:都是看工作內容?)對。」。
⒋喃一組內成員得視工作內容,自行決定上下班時間及請假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沒有工作的話能不能提早
下班?)可以。」、「(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提早下班要經
過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嗎?)不用,我們組內自己
討論沒有工作就回去。」、「(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就是跟
組長講一下?)跟組長講,組長說下班就下班了,大家就一
起下班。」、「(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遲到或早退協俐
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會不會因此扣錢或處罰?)公司不會,公
司沒有在管。」、「(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都是你們組裡面
的人自己講的?)我們組裡面的人自己溝通。」、「(原告
訴訟代理人問:如果你們要請假公司會不允許嗎?)不會。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不是你們組內的人講好就好
?)對。」、「(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
司會因此扣你們錢嗎?)不會。」。
⒌喃一組內成員之個別報酬乃組長根據技術、資歷等條件,與
組員討論後決定之,與原告協俐公司無涉:「(原告訴訟代
理人問:你們整體的報酬是不是由公司
按照你們整體當月做
出來的重量去計價,扣掉做不好的地方,剩下來的錢是由你
們組內的人討論的價碼後決定的嗎?)對。」、「(原告訴
訟代理人問:喃一組內的成員,每個成員是不是有不同的價
碼?)都有不同的價碼。」、「(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價碼
是由誰決定的?)組裡面的人討論。」、「(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如何決定誰的價碼高,誰的價碼低?)技術好就高,
技術不好就低。」、「(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跟資歷也有關
係嗎?)有,跟資歷當然有關係。」、「(原告訴訟代理人
問:所以你當組長的時候也有去分配每個組員的價碼?)有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當時甲○○也有在場討論嗎
?)有,都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價碼的部分?
)有,跟他們講,他們說好就好。」、「(原告訴訟代理人
問:也是要經過每個組員同意就對了?)對。」。
⒍打卡之目的係為使原告協俐公司代為計算喃一組各自成員之
報酬:「(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為什麼需要打卡?)打卡他
要算薪水比較好算。」、「(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打卡的目
的是什麼?)打卡的目的就是說你照時間來上班,這樣算帳
比較好算。不然有早來有晚來,晚來你也要領錢怎麼有效。
都是以八點上到五點下班的時間去算出來的。」、「(原告
訴訟代理人問:這是你們組內的人自己說的嗎?)對。」、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就是用打卡時間算你們組內的人分
配多少的金額?)對。」、「(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如果沒
有打卡的話,會不會被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扣錢或處罰?
)我們組裡的會扣錢。有做才有錢。」、「(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公司會管你們組內的人扣錢?)不會,公司沒有在管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所以打卡的目的是不是要計
算團隊內部的工時,會影響每個人的報酬?)對,會影響。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這個是不是你們組內的人討論
出來的?)對。」、「(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為什麼報酬要
由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會計代為計算?)我們組裡面不
會算。叫他幫忙我們算。」、「(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們
是把組內討論出來的計算方法跟公司會計講,請他們幫忙你
們代算?)對。」、「(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每個月的報酬
是組長去跟公司拿支票嗎?)對,去拿支票。」、「(原告
訴訟代理人問:拿完之後再發給組員?)是,拿出來外面發
啊。」、「(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報酬的部分是組裡面的人
決定好計算方式跟價碼後告訴公司的會計,請公司的會計代
為計算嗎?)對啊,我們重量多少,就叫會計幫我們算。」
。
⒎原告協俐公司僅重視鑄件之成果及優劣:「(原告訴訟代理
人問:所以說公司付給你們團隊的報酬是不是只要管你們做
好的總重量跟扣掉做不好的總重量而已?)對。」、「(原
告訴訟代理人問:至於你們團隊成員內部怎麼分,公司會管
嗎?)他不會管。我們組裡自己討論好就好了。」、「(原
告訴訟代理人問:你們組內有幾個人,每個人分多少錢,每
個人的價碼如何,公司會不會管?)不會管。」、「(被告
訴訟代理人問:公司有沒有給你們加班費?)沒有,因為我
們是做重量的,做多賺多,做少賺少。」、「(被告訴訟代
理人問:所以你認為公司沒有給你加班費?)嘿,公司沒有
在支付加班費的,因為我們是做承攬的。」、「(被告訴訟
代理人問:你認為你是承攬還是僱傭?)承攬,我們做卯的
(台語)。」。
⒏喃一組團隊得自行支付報酬招募新成員及外勞:「(原告訴
訟代理人問:你們喃一組這個團隊是不是還會另外僱請外勞
或請其他新的成員幫忙你們工作?)有。」、「(原告訴訟
代理人問:新人是如何來的,自己找的嗎?)新人大部分是
我們組內的人自己去找的。有時候少年來應徵,我們認為可
以就叫他來做。」、「(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就是組裡面的
人自己去找的?)對。」、「(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需要外
勞或是需要新的成員的時候是由誰決定的?)我們組內的人
自己討論決定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這些新的成
員是不是要經過公司的面試或同意?)都沒有。都是我們自
己組裡做決定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例如說有認
識的人介紹,你們整組的人討論說OK就OK?)對,我們
裡面的人說可以就叫他來上班。」、「(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你們自己找的新人或是公司指派的外勞,他的報酬是不是
你們喃一組自行給付的?)是。」、「(原告訴訟代理人問
:就是你們團隊自己請人?)對。」、「(法官問:外勞是
公司請的?)嘿。」、「(法官問:來支援你們的喃一組?
)嘿嘿。他的薪水是我們付的。」、「(法官問:新人進來
,你們組同意,是否還要老闆同意?)我們請的人是我們組
的人決定,老闆沒有在管的。」。
⒐喃一組就請假、招募新成員等事項,皆由團隊自行決定,僅
係攸關中午便當問題,才向原告協俐公司「報備」,且非必
然須得原告協俐公司「同意」:「(法官問:請假是誰決定
准不准假?)請假是我們組裡面的人知道就好了,組長都會
准,但是要跟老闆報備。」、「(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所以
是組裡面的人同意的嗎?)你沒有來要請假,便當不要叫。
」、「(法官問:便當是誰出錢的?)便當我們自己出錢,
但是要老闆幫我們叫便當。」、「(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組
內增加成員是誰決定的?)我們組裡決定的。」、「(法官
問:組決定後要跟老闆報備?)對,我們要跟他說我們要多
一個人。」、「(原告訴訟代理人問:報備的目的是尊重老
闆還是要老闆同意?)我們跟他報備是說有時候要多便當,
要讓他知道,他來工作要讓他吃不然沒辦法工作。」。
⒑綜上,證人丙○○之
上開證述,與鈞院民事107年度重勞訴
字第2號於108年1月2日審理時,
訴外人甲○○傳喚已離職之
喃一組成員即證人蔡○○、林○○之證詞交互
勾稽,足徵訴
外人甲○○之承攬報酬與原告公司體制內僱傭職員之工資不
僅計算方式顯屬有別,金額亦相距懸殊,顯見訴外人甲○○
並非原告公司體制內之僱傭職員,且訴外人甲○○個別之承
攬報酬亦遵循承攬團隊內部之決定,
而非原告公司所制定,
原告公司自始均未以遲到扣薪作為一般僱傭契約之
懲戒手段
,訴外人甲○○並得自行決定上下班之時間而無工作規則所
囿,訴外人甲○○所屬之承攬團隊更得自行僱傭外勞或另尋
新成員以順利遂行承攬工作,至承攬團隊另行聘僱何人、
彼
此間如何分工、或以何種方式完成工作物,均非原告公司所
著墨,蓋原告公司自始不重視工作物完成之人別,而僅重視
工作物之完成
與否,顯見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甲○○間未具備
勞動契約之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等
特徵,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甲○○間之
法律關係實為承攬關係
而非僱傭關係,自無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灼然至明。
⒒至證人甲○○雖於鈞院108年6月5日審理時到庭作證,然證
人甲○○乃本件之檢舉人,其立場已有偏頗,且本件究屬僱
傭或承攬關係,攸關證人甲○○已請領之職業災害給付是否
會遭被告追償,涉及本身之利害關係重大,
遑論證人甲○○
於作證前,屢遭被告以「若證述承攬關係」、「將追究刑事
責任」、「將追討已給付之職業災害給付」等語相脅,客觀
上實難期待證人甲○○之證述得以還原真相,故應認證人甲
○○之證述不可採信。
⒓又按「惟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為何,並非當
然與當事人間之實際
法律關係相符,自不能以
被上訴人為投
保單位乙節,即遽認定
兩造間為僱傭契約關係。」,臺灣高
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有行
政訴訟法第177條停止之事由存在者,
行政法院對於應否停
止訴訟程序無
裁量權,應即為停止訴訟程序之
裁定。次按農
會之理事相當於民法及公司法之董事,農會與理事間之關係
,應屬民法之委任關係。因此,農會之理事是否有連續缺席
兩個會次者,而視為辭職之情形,亦即農會與理事間之委任
關係是否存在,應由普通法院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之。至於
主管機關對於農會與理事間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所表示之見
解,尚無確認民事法律關係之效力。」,最高行政法院亦著
有93年度判字第1216號行政裁判要旨
可資參照。因訴外人甲
○○自始均非原告僱傭之員工,訴外人甲○○之勞健保雖均
以原告為投保單位,惟實際上原告公司並未負擔訴外人甲○
○之部分勞健保,換言之,原告公司僅係應訴外人甲○○之
要求,才同意以公司名義,為訴外人甲○○投保勞健保,並
非因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甲○○間為僱傭關係,原告公司才依
法為訴外人甲○○投保勞健保;況細譯「喃一組個人所得分
配金額」,訴外人甲○○之伙食費、勞健保費用、
所得稅及
勞退金皆由訴外人甲○○自付,且喃一組內之其他承攬人即
訴外人劉○○、王○○、陳○○尚有因投保農、漁保而未以
原告公司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
益徵原告公司並無為訴
外人甲○○強制投保勞健保之責任及義務。而本件原告公司
與訴外人甲○○間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請求損害賠償、10
8年度勞訴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業於108年3月25日經
鈞院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一、兩造確認
聲請人(即訴
外人甲○○)於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108年度勞訴字第
17號主張之事實,雙方係屬承攬關係,並無僱傭關係存在。
」,復與蔡○○、林○○及丙○○之證述交互勾稽,
足證
本件原告與訴外人甲○○間確屬承攬關係,而非僱傭關係。
⒔再者,被告自始均以形式判斷原告公司與訴外人甲○○間之
法律關係,實嫌速斷,對實質上之是否具備從屬性之調查均
付之闕如即遽以作成原處分,原處分容有違反
行政程序法第
9條、第36條、第43條之
違誤;況原告公司自始均表示願供
擔保,
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判決後,
倘判決結果為原告不利之認定,再依法給付退休金予訴外人
甲○○,足徵本件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即足以達成行
政目的,
詎原處分未察,遽裁處原告罰緩,亦有違
行政程序
法第7條之規定。
並聲明求為判決
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
(一)按「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1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
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滿半年者以1年計。…。」、「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
行前一日之
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
法之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
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
...。」,此為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9條第1項所明訂。
(二)經查本案原告所雇勞工甲○○於105年10月20日發生
職災,
經丁○○職業安全衛生署於106年9月20日派員實施勞動檢查
,並訪談負責人乙○○,
略以:「問:請問105年10月20日貴
公司發生何災害?答:105年10月20日中午12:05分本公司按件
計酬勞工甲○○於廠內行走時,勾到直立置放之砂箱...致
雙腿小腿骨折...。」此有丁○○職業安全衛生署106年9月
20日之談話紀錄
可稽;丁○○職業安全衛生署實施勞動檢查
後發現原告疑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移請本府依規
定
予以處分,本府於106年10月2日再次派員前往釐清,訪談
負責人乙○○,略以:「請問貴單位是否僱用勞工甲○○?
答:確實有僱用該名勞工為本單位造模工,自89年4月13日開
始雇用迄今(中間勞動契約均無中斷)。貴單位如何與其約定
工資?工資給付方式為何?答:該勞工為按件計酬工,採有出
工施作即有工資,反之則無,其工資以公斤數計算...,每
日施作時間均在8小時以內,工資給付方式以現金票給付. .
.。問:以上所述,是否為真實之意思表示?答:是。」此有本
府106年10月2日之談話紀錄可稽;本府依據調查事實,以原
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於106年11月8日處分新
台幣2萬元在案(府勞條字0000000000號裁處書);依據
前揭
談話紀錄,原告均
自承確實有僱用勞工甲○○,雙方之間僱
用關係毋庸置疑。
(三)次按勞工甲○○於107年2月26日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
1項自請退休之規定,向原告申請退休並要求給付退休金,
惟原告迄今未依規定給付,故本府於107年5月21日三度訪談
負責人乙○○,略以:「問:請問貴單位是否收到勞工甲○
○要求公司支付退休金之通知?答:是,本公司確有收到勞工
甲○○寄出之
存證信函。問:請問貴單位是否支付勞工甲○
○退休金?答:沒有,因為正與對方進行僱用關係確認之訴訟
中。問:請問貴單位如何記錄勞工甲○○之出勤狀況?答:本
公司當初約定是工作完成即可,並未約束每日之工作時間,
打卡只為方便計算薪資,本公司與甲○○約定為按件計酬制
。問:請問貴單位如何計給甲○○工資?答:每月3日給付上月
1日至末日之工資,計算方式以該月他所完成之總量,並依
照該月之出勤時數,計算至其平均每分鐘之薪資,薪資發放
日當天由公司發給工頭,再由工頭發給每位勞工,以現金票
支付。問:請問貴單位是否每月與勞工甲○○約定應完成之
數量?並以完成此數量得計給工資?答:沒有約定完成之數量
,每月只看勞工做成之數量,並以約定之每公斤3.35元計給
該員工資,無須限制完成之時間,本公司容許該員可以預支
工資(向公司預借總量,例如預借50噸,於次月還完,仍可
再預借)。問:請問貴單位是否於勞工甲○○到職時替其投保
勞工保險?是否於94年至99年間轉新制?答:是,本公司於勞
工甲○○到職日即依規定投保,並未轉勞退新制。問:請問
勞工甲○○之年齡為何?能否提供該員勞工名卡?答:年齡不
清楚,看人事資料即知。」此有本府107年5月21日之談話紀
錄可稽。
(四)再按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係規範勞工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雇
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是原告既為經營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之雇主,理應遵守該法
相關規定。又所謂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
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傭關係之
確認應依人格之從屬性、勞務之對價報酬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等實質關係以判斷勞務給付狀態究屬何種形式,而勞工對於
雇主所為之工作指示是否有承諾與否之自由、勞工業務遂行
過程中有無雇主指揮監督、工作地點
拘束性之有無、勞務替
代性之有無,均係判定實質關係之僱傭契約存否之論據,不
囿於其職稱、任用形式或契約名稱而影響其權益;又實務上
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均從寬
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若係勞務給付之契約
,且同時具有從屬勞動者,即便同時有承攬、委任等性質,
亦屬勞動契約之一種,仍應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最高法院
81台上字第347號判決:「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就勞動契
約之成立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成立。足見勞基
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典型之僱傭契約,只要該契
約具有從屬性勞動性格,
縱有承攬之性質,亦應屬勞動契約
。」亦採相同之見解。本案依據
前開談話紀錄,
原告代表人
乙○○於接受訪談時,皆表示勞工甲○○為原告所僱用,該
勞工自89年4月13日到職,約定按件計酬制等語,該談話紀
錄內容均經其閱覽後逐項蓋印簽認在案,本府自得據以作為
本件處分依據。次查,原告要求勞工甲○○上下班須打卡、
未約定勞工須完成一定之數量,而約定按件計酬制並按月給
付工資以及置備該員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及勞工名卡等,足
見勞工甲○○與原告具組織及經濟上之從屬性,原告與甲○
○間應屬勞雇契約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是原告所訴,實
難憑採。
(五)本國司法體系採二元制,即行政訴訟體系及司法訴訟體系(
包含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兩者互不拘束,縱於民事訴訟
判決認定退休金給付無由,亦不拘束本案違規事實之認定。
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0年度判字第2230號為例,顯見我國
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設有不同之裁判系統,民事法院與行
政法院,各有其權限,關於事實之認定得各本其調查所得之
訴訟資料,分別作不同之認定。故行政法院對
繫屬案件事實
之認定,固
可參考相關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惟並不受拘
束,仍應依法自行認定事實。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事實概要欄
所載之事實,除後列
爭點外,
業據兩造分別
陳述在卷,並有、台南市政府107年5月29日府勞檢字第1070
593913號函陳述意見通知及其
送達證書、原告107年6月1日
陳述意見書、台南市政府107年6月21日府勞檢字第10706702
86號罰鍰裁處書、原告107年7月6日訴願書、丁○○107年11
月5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6456號訴願決定書、丁○○職業
安全衛生署106年9月20日之談話紀錄、台南市政府106年10
月2日之談話紀錄、台南市政府106年11月8日府勞條字第
0000000000號罰鍰裁處書、台南市政府107年5月21日之談話
紀錄、勞工甲○○之出勤紀錄、薪資明細及勞工名卡
附卷可
稽,
洵堪認定。
五、兩造之爭點:原告與訴外人勞工甲○○間之契約性質是否屬
於勞動契約?
六、本院之判斷:
(一)、應適用之法令:
⒈勞動基準法:
⑴第1條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
,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
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⑵第2條第1、2、3、6款規定:「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
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
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
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
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
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
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
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⑶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二、工作25年以上者。三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⑷第55條規定:「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
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
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前項
第1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1個月平均工
資。」「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
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
核定後
,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
本法者,從其規定。」
⑸第78條第1項規定:「未依第17條、第55條規定之標準或
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
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⒉勞工退休金條例:
⑴第3條規定:「本條例
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
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
定。」
⑵第9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自本條例公布後至施行前1日
之期間內,就本條例之勞工退休金制度及勞動基準法之
退休金規定,以書面徵詢勞工之選擇;勞工屆期未選擇
者,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
規定。」
⒊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88年11月18日(88
)台勞資2字第0049975號函:「有關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
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
之規定』為依據,『人格之從屬』係指(一)對雇主所為
之工作是否有承諾與否之自由(二)業務進行過程中有無
雇主之指揮監督(三)拘束性之有無(四)代替性之有無
;『勞務之對價報酬』係指,在指揮監督下因工作所獲得
之工資;『其他法令之規定』,如勞工保險適用之對象、
薪資所得扣繳之對象、事業單位工作規則適用之對象等。
」
(二)、按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勞
動法令,有其保護弱勢勞工權益之特殊政策目的,以符憲
法第142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所
揭櫫「民生主義
國家」之基本國策及「社會福利國家」之原則,與國民政
府於18年11月22日所制訂公布之民法「債編」第2章「各
種之債」第7節「僱傭」之規定,其規範目的尚非相同,
兩者用語亦非完全一致,縱部分用語相同,其概念內涵亦
非完全相同。是於正確解讀相關勞動法令所規定「勞動契
約」之內涵時,自無從僅由民法所規定僱傭契約之概念加
以理解,亦即民法之僱傭契約及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之
勞動契約,固均屬於勞務契約,惟勞動契約不以民法所規
定之僱傭契約為限,凡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
性勞動之性質者,縱兼有承攬、委任等性質,仍應認屬勞
動契約。(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參照)。
(三)、按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各有不同之規範目的,民事判決固
得為行政法院認定事實之依據,惟如有確切之反證,行政
法院仍得基於職權本於調查所得,自為獨立之認定及裁判
,而不受該民事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及其法律見解之拘束(
改制前行政法院70年度判字第688號、83年度判字第2199
號、86年度判字第1236號判決參照)。且民事訴訟係採辯
論主義及當事人進行主義,應由原告就積極事實負
舉證責
任,此與行政訴訟係
依職權調查證據,基於
證據法則所認
定之事實,本不能等量齊觀。原告固主張本院民事庭108
年度勞訴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業於108年3月25日調
解成立,調解內容為:「一、兩造確認
聲請人(即訴外人
甲○○)於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108年度勞訴字第17
號主張之事實,雙方係屬承攬關係,並無僱傭關係存在。
」足證本件原告與訴外人甲○○間確屬承攬關係,而非僱
傭關係
云云。
惟查,本件與普通法院民事庭就原告與勞工
間給付退休金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所為民事調解筆錄(
本院卷第263頁)之
訴訟標的有異,乃該等調解筆錄既判力
所不及,被告及本院自不受上開民事調解筆錄之拘束。況
勞工甲○○至本院證述時,不知承攬與僱傭間之區別與利
害關係,經被告代理人闡明後,勞工甲○○證述應係受僱
關係,「(另外民事案件與原告公司和解。你記得嗎?)答
:和解喔,和解說簽保密條款,不可以說,用承攬和解。
用道義賠償。」(本院卷第391頁)「(你認為你是僱傭關係
還是承攬關係?)答:被他聘請的,有勞保,勞保是勞保
局跟公司的關係。勞保都正常有繳納。所得稅也都有申報
,正常繳納,正常申報。(你確認是僱傭關係嗎?)答:應
該是受僱的。」此有筆錄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394-395頁)
。是原告主張被告及法院均應受其所舉另案民事調解筆錄
所認定「原告與勞工甲○○間法律關係為承攬關係,而非
僱傭關係」之拘束,並無足採。
(四)、訴外人甲○○屬勞動契約關係之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2、3、6款規定可知,凡受
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即屬勞工退休金條例所稱
之勞工,而約定勞工與雇主關係之契約,即屬勞動契約。
至於報酬給付方式究係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給付,
或有無底薪,顯非判斷其是否屬勞工工資之考量因素,故
採取純粹按業績多寡核發獎金之佣金制保險業務員,如與
領有底薪之業務員一般,均受公司之管理、監督,並從事
一定種類之勞務給付者,仍屬勞動契約關係之勞工。(最
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參照)。是以,原告主張
訴外人勞工甲○○均無底薪,完全按件計酬核發薪資,甲
○○所受領者為承攬報酬,故原告公司與甲○○間並無勞
動契約關係云云,洵不足採。原告僅以非民法僱傭契約即
為民法承攬或委任契約之二分法,據以主張其與勞工甲○
○間不屬於勞動契約,亦不足採。
(五)、關於勞動基準法上勞動契約之判別標準,實務上有最高行
政院95年度判字第313、1472號,94年度判字第707、850
、1007、1274、1957號等判決,認較類似於僱傭契約而非
承攬關係,可資參照。且據上述勞委會88年11月18日函之
釋示意旨,僱傭關係之認定,應依人格之從屬性、勞務之
對價報酬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等實質關係判斷勞務給付狀態
究屬何種形式,而勞工對於雇主所為之工作指示是否有承
諾與否之自由、勞工業務遂行過程中有無雇主指揮監督、
工作地點拘束性之有無及勞務替代性之有無等,均得作為
判定僱傭契約存否之依據,非僅以形式上名稱據以判斷是
否存在僱傭關係。又按勞動契約係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
約」,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其內涵即一般學
理上之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通常具有下列特徵:(1
)人格上從屬性:即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
威,並有接受考核、訓練、懲戒或制裁之義務。(2)親
自履行:即勞工必須親自完成工作。(3)經濟上從屬性
:即勞工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
他人之目的而勞動。(4)組織上從屬性:即勞工納入雇
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106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
年簡字第269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71號、
95年判字第1472號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630號
判決意旨參照)。益足徵勞動契約非僅限於僱傭契約,關
於勞務給付之契約,其具有從屬性勞動性質者,縱兼有承
攬、委任等性質,仍應屬勞動契約(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
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查,被告機關106年10月2日派員訪談原告代表人乙○○略
以:「(問)請問貴單位是否僱用勞工甲○○?(答)確
實有僱用該名勞工(王君)為本單位之造模工,自89年4月
13日開始僱用迄今(中間勞動契約均無中斷)。(問)貴單
位如何與其約定工資?工資給付方式為何?(答)該勞工
為按件計酬工,採有出工施作即有工資,反之則無,其工
資以公斤數計算,每日施作時間均8小時以內,工資給付
方式以現金票(支票)給付。(問)以上所述,是否為真實
之意思表示?(答)是。」,此有106年10月2日台南市政
府談話紀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49-151頁)。準此,原告
代表人乙○○已自承僱用勞工甲○○,按件計酬工,且自
89年4月13日起僱用
無訛。
(七)、再者,被告機關107年5月21日再次派員訪談原告乙○○代
表人略以:「(問)貴單位是否收到勞工甲○○要求公司
支付退休金之通知?(答)是,本公司有收到勞工甲○○
寄出之存證信函通知,於107年2月26日收到。(問)請問
是否支付勞工甲○○退休金?(答)沒有,因為正與對方
進行僱用關係確認之訴訟。(問)請問貴單位如何記錄甲
○○出勤狀況?(答)當初約定是工作完成即可,並未約
束每日之工作時間,打卡只為方便計算薪資,本公司與甲
○○約定為按件計酬制。(問)貴單位如何計給甲○○工
資?(答)每月3日給付上月1日至末日之工資,計算方式
以該月他所完成之總量(公斤數),每公斤3.35元,並依照
該月之出勤時數,計算至其平均每分鐘之薪資。(問)是
否每月與勞工甲○○約定應完成之數量?並以完成此數量
得計給工資?(答)沒有約定完成數量,每月只看勞工做
成之數量,以約定之每公斤3.35元計給該月工資,無須限
制完成之時間。(問)貴單位是否於勞工甲○○到職時(
89年4月13日)替其投保勞工保險?是否於94年至99年間轉
勞工退休新制?(答)是,本公司於勞工甲○○到職日即
依規定投保勞工保險,並未轉勞退新制。(問)請問勞工
甲○○之年齡為何?能否提供該員勞工名卡?(答)年齡不
清楚,看人事資料即知。」,此有107年5月21日台南市政
府談話紀錄附卷可稽(本院卷155-156頁)。準此,原告亦
自承於勞工甲○○到職日即投保勞工保險,有勞工名卡,
已收到勞工甲○○請求支付退休金之通知,但未支付勞工
甲○○退休金無誤。復有原告在訴願書及本院檢附原告與
勞工甲○○102年1月3日契約書,載明:「甲方(即原告)
提供乙方(即勞工甲○○)之酬勞,係依合格鑄件重量,每
公斤3.35元計酬,含:1.工作薪資。2.雇主應繳納勞保費
、健保費。3.雇主應提撥勞工退休金。」(本院卷第125頁
)。綜上,原告與勞工甲○○間有勞動契約,顯無疑義,
原告主張與勞工甲○○間無勞動契約云云,顯無理由,洵
不足採。
(八)、又從屬性乃勞動契約之特徵,本院復從本件從屬性特徵判
斷如下:1、人格上從屬性:即勞工在雇主企業組織內,
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考核、訓練、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本件勞工甲○○上班、打卡、簽到、請假均須向公司報
備,原告置備有勞工甲○○之勞工名卡(本院卷第165-167
頁),且甲○○上班、下班須刷卡記錄,此有刷卡上下明
細表(本院卷第157-163頁),甲○○面試時係原告代表人
面試(本院卷第396頁),復設有組長,組長由老闆決定,
多六仟元(本院卷第399頁),「協俐公司會不會干涉你們
鑄件的作業?答:有。有時候叫我們怎麼做怎麼用啊。」
(本院卷第399頁),老闆說壞掉也會扣錢(本院卷400頁)。
請假須向公司會計報備(本院卷第402頁),組內成員價碼
都不一樣,由公司決定(本院卷第403頁),「外勞是公司
給我們用的,不過我們要支付外勞的薪水。」(本院卷第
405頁),「(每個月報酬怎麼領取?)答:報酬公司算多少
,我們就拿多少,是拿支票。(誰交給你的?)答:會計。
組長去跟會計拿,組長再拿給我。(你報酬怎麼算,是誰
算的你知道嗎?)報酬公司算的。」(本院卷第406頁),以
上均有甲○○證詞附卷可稽,顯見勞工甲○○均須受原告
輔導及監督,在在顯示原告之勞工在人格上實乃從屬於原
告。2、親自履行:即勞工必須親自完成工作,不得使用
代理人。證人丙○○即甲○○同一組員工到庭表示其工作
專業,均必須親自完成,沒有代理人,也不可能有代理人
,此有筆錄可憑(本院卷第447頁),顯見勞工甲○○業務
皆必須親自履行,此部分原告亦未爭執。3、經濟上從屬
性:即勞工並非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
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勞工甲○○係為原告公司從事勞動
,再論件論量取酬,原告給付甲○○之工資,符合勞動基
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按計時及計件混合方式計算給付
之經常性給與,為甲○○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上述102
年1月3日契約書亦載明報酬包含工作薪資,復有勞工甲○
○105年3月至9月各月薪資表附卷可稽,甲○○與原告應
具有經濟上從屬性。4、組織上從屬性:即勞工納入雇主
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工甲○
○所屬之工作多須在原告公司之廠房完成,且須透過同僚
分工始克完成,要增員或請外勞幫忙,請假,勞健保之處
理,均須透過原告公司人事或會計部門始能完成,此亦屬
組織上之從屬性。據此,原告稱勞工甲○○「為按件計酬
工,採有出工施作即有工資」、「工資計算方式以該月王
君所完成之總量,並依照王君該月之出勤時數,計算至其
平均每分鐘之薪資」,均無損其與原告間為雇傭關係之本
質,又原告已說明自89年4月13日開始僱用甲○○(中間勞
動契約均無中斷),且於甲○○到職日起即為其投保勞工
保險,102年1月3日契約書亦載明原告應繳納甲○○健保
費及為甲○○提撥勞工退休金。是原告與甲○○間應屬勞
雇關係之勞動契約,而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從而,原告
主張與勞工甲○○間為承攬關係,
核無足採。
七、基上所述,勞動基準法旨在保障勞工
基本權益,雇主與勞工
所訂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標準,故勞工凡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53條所規定之自請退休要件,並申請退休時,
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之給付標準及
給付期限計給勞工退休金,原告既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自應受上開規定之拘束。本件原告於甲○○107年2月26日
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自請退休要件,同日收受甲○○申請退
休及給付退休金之通知,卻未依法給付,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55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足以認定。是被告以原告未依規定
給付勞工甲○○退休金,乃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
78條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法定罰鍰最低額30萬元,
尚非無據
,且核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第7條、第36條、第39條、
第43條、第102條等規定,亦未違反
平等原則、
比例原則。
至於原告主張勞工甲○○
證言不可採云云,按甲○○為本件
爭執之核心人物,且與原告已達成調解,基於自由意思在法
庭陳述其本身工作情況,最為清楚,同時接受兩造詰問,原
告空言勞工甲○○受脅不可採,顯屬無稽。
八、從而,原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
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
,兩造其餘之
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一併說明。
九、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應徵之第一審
裁判費為2,000元,證
人甲○○及丙○○日旅費各500元,訴訟費用合計3,000元,
此有卷附之裁判費審核單及收據可稽,原告既受敗訴判決,
應負擔上開訴訟費用,原告雖已預繳2,500元,但被告所預
繳證人甲○○之500元,原告應給付被告,
爰依前揭規定,
併依職權確定之,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一、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