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稅簡字第 1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娛樂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今日大戲院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義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間娛樂稅事件,對 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