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4號
原 告 大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南翰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
國稅局
代 表 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盧素勤、林秀月
上列
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高雄高等
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
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
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
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
明文。
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同法第236條
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
兩造間
系爭未分配盈餘加徵
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之裁判
,牽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
營利事業所得
稅之行政訴訟裁判。經查該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該院審結
後,經上訴,甫送最高行政法院尚未確定終結,有下載之判
決書列印本與本院109年8月3日及同年10月19日之電話紀錄
為證,依
前開規定,得停止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