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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稅簡字第 2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4號 原   告 大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南翰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代 表 人 盧貞秀 訴訟代理人 盧素勤、林秀月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 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 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用之,同法第236條 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系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之裁判 ,牽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47號營利事業所得 稅之行政訴訟裁判。經查該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經該院審結 後,經上訴,甫送最高行政法院尚未確定終結,有下載之判 決書列印本與本院109年8月3日及同年10月19日之電話紀錄 為證,依前開規定,得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