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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1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14號 原   告 台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 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之7 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 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5 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表明當   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用   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   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 二、依原告起訴書狀所載參酌所附訴願決定書之內容,可知原   告應係對「臺南市政府108 年4 月23日府勞檢字第00000000   00號裁處書」及其訴願決定有所不服,原告於書狀內僅主   張聲明為「一、確認原告依工作規則對內部員工有實施考核   裁量權,……,並無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規定,駁回10   8 年4 月23日台南市政府對本公司之裁處書。二、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據此,原告應更正其聲明為「一、○○處   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程式上始為合法。又原告於起訴狀誤載訴訟標的為「被告10   8 年4 月23日勞檢字第1080444168號處分」,應更正為「臺   南市政府108 年4 月23日府勞檢字第1080444168號裁處書及   勞動部108 年11月5 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80011225號訴願決   定」。請依上開說明,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   本各1 份,並補正原處分書(即臺南市政府108 年4 月23日   府勞檢字第1080444168號裁處書)到院供參,利訴訟程序   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