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 年度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本
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所為108 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訴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
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