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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9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 年度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協俐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佾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本 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所為108 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訴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