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再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再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世全塗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貴竹 上列上訴人即再審原告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間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事件,因不服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簡再字 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再審之訴上訴時,應依行政訴 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是本件再審之訴之上訴裁判費應 為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