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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3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晶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登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   當事人,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又其中原告之   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   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查原告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到院,本院自   無法判斷原告公司是否格,原告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