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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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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稅簡字第 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稅簡字第7號
原      告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一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又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並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不服財政部110年9月16日臺財法字第OOOOOOOOOOO號訴願決定書提出本件訴訟,未依規定於起訴時檢附訴願決定書。是以,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到院,併此敘明。
三、次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即裁決書所記載之處分機關)、被告機關地址及其正確之代表人姓名、地址,並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又其中原告之當事人能力,依行政訴訟法第22條規定,以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未檢附公司登記資料到院,本院自無法判斷原告公司之代表人能力是否完備。是此,原告應檢附公司登記資料到院,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