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78號
原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祐仁
吳龍建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
代 表 人 姜淋煌
訴訟代理人 王亮元
鄭郁雯
參 加 人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蓉蓉
訴訟代理人 陳逸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因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應命
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行政法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
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
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
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殯葬管理條例事件,不服臺南市政府110年6月4日府法濟字第1100670388號
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南市政府民政局109年11月25日南市民生字第1091408499號函),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為經被告機關許可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之公司,並經被告機關審查符合一定規模要件,同意該公司販售「圓滿人生生前契約(家用型)」(下稱
系爭生前契約),參加人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依公司),則係原告向被告機關報准委託代為銷售系爭生前契約之業者。被告機關
嗣因系爭生前契約之銷售衍生眾多消費爭議,查得原告銷售系爭生前契約之訂購申請書備註欄載有「本公司提供予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銷售之內容為《喬依御璽卡》專屬搭配方案,承購者享有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整購買市價18萬8仟元整之禮儀服務優惠…。」及喬依公司販售之喬依御璽鑽石會員卡權益說明
暨入會申請書亦載有「本專案優惠價新臺幣捌萬元」,因而認定原告僅就系爭生前契約所收取之訂金6萬元交付信託,涉以對價或相互折抵方式將部分生前契約預收費用遁入喬依公司御璽卡費用,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鑒於原告不願提供相關資料,被告機關
乃僅就其掌握之陳O子消費爭議案處理。查陳O子向原告購買6件系爭生前契約,每件先付訂金1萬元,總計6萬元,並搭配向喬依公司購買常態性組合商品之6套喬依御璽會員卡,總計為48萬元,因被告機關認支付喬依御璽卡之價金亦屬於生前契約預收之費用,而原告僅就其收取部分交付信託,喬依御璽卡價金部分尚有36萬元(48萬元*75%)未依法交付信託,
爰依殯葬管理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限期原告於文到6個月內將
前開金額交付信託。
三、本院認為
撤銷訴訟之結果,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