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喬保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金旺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000元,
惟原告僅繳納300元,不足之裁判費1,700元應予補繳。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
訴願程序者,訴狀內並附具決定書,惟未據原告附具,且本院於臺南市政府法制處
訴願決定書查詢系統內輸入起訴狀內
所載之訴願決定書字號,亦查無該訴願決定書,是本件起訴程序上有所欠缺,茲命原告應一併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到院,
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