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喬保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金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僅繳納300元,不足之裁判費1,700元應予補繳。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經訴願程序者,訴狀內並附具決定書,惟未據原告附具,且本院於臺南市政府法制處訴願決定書查詢系統內輸入起訴狀內所載之訴願決定書字號,亦查無該訴願決定書,是本件起訴程序上有所欠缺,茲命原告應一併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1份到院,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