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川勤雷射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違反
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 月12日所為111 年度簡字第4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
徵收新臺幣3,000元
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於112年6 月2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上訴理由欄僅載「理由後補」,尚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