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簡字第51號
原 告 東海國際電腦資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朝棟
被 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 表 人 王鑫基
洪湘婷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5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當事人欄
所載「
被告臺南市政府」,應更正為「被告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事實及理由欄第7頁第27行、第28行、第30行及第8頁第9行所載「被告」,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
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