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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字第 1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
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112號
原 告 許佳詠
麗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正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
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